某村村委会长期以来人员没有健全,组织未能成立,但村委会公章被村支书掌管。由于和村民之间发生土地纠纷,村支书便以村委会名义将村民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村民找到王青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和村里人员座谈了解,王青律师掌握到了该村村委会未能依法成立的现状。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之机,王青律师以此案原告目前并不存在为由提出了抗辩,并指出该村委会委托的两名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无权代理村委会出庭参与诉讼。法庭采纳了王青律师的建议,作出了暂时休庭的决定,并另定了下次开庭的时间。在下次开庭之前,该村委会主动撤回了对村民的起诉。所以说,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有权代表村民行驶诉讼的权利。村支书虽是村党支部的领导,在日常村务中具有决定作用。但从法律上来讲,村支书是无法代替村委会行驶诉讼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