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期间
期间,就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如果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有关期间的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 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期日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
法定期间直接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
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某项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日期和时间。法院确定的期日必须遵守,但如果遇到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不能准时应诉,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核实,一般会同意变更期日。但如果未能按法院确定的期日准时到庭应诉,法院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2、 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的,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
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3、期间的顺延与变更
在实际生活中,因非主观原因,发生了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由,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车祸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延期。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期限的耽误并无正当理由,将驳回该申请。
二、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5、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开审理的;
9、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外,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15、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6、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17、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诉讼中,当事人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滥用诉权;
2、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纪律;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法律尊严。
三、证据
1、证据的种类
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2、当事人如何提交证据及应注意的问题: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7)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四、 庭审旁听须知
我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凭身份证,可以旁听我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进入法庭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和旁听规定。
1.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入庭。
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哄闹,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
3.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未经法庭允许,不得记录庭审内容。
6.无线寻呼机及手机等通讯设备一律关闭。
7.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等,并责令其退出法庭。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传票的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二审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被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二审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六、回避制度
1、当事人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l、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3、回避制度还有哪些规定?
l、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
七、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l、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上诉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
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须知
1、受理案件的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 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不包括精神损失。
2、诉讼主体范围: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3、提起诉讼的时间:刑事一审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当在开庭十日之前提起。
4、受理案件的部门:审理相关刑事案件的业务庭。
5、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要求:
(1)有明确的被告人;
(2)必须是刑事案件的到案被告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联系地址及电话;
6、举证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最迟应在开庭审理三日前,提交主体适格证明(包括本人身份情况及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主张的损失凭证(主要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凭证)。
7、上诉期限及上诉部门:接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