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郭某在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期限为1年,另外找了两个人担保。到期以后,信用社曾找到郭某和担保人,催还过贷款,后一直没有音讯。2013年,郭某和担保人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被告知某信用社已经起诉了他们并查封了担保人的部分存款。郭某及担保人找到王青律师委托办理此案。接受委托后,王青律师仔细研究了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发现某信用社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担保人的担保期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王青律师和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该问题后,某信用社又临时补充了一些证据来证明没有超过时效,但均被王青律师和当事人用相反的证据驳回。后某信用社看该案胜诉无望,只能撤回了对郭某和担保人的起诉,担保人被查封的账户也得到了解封。